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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上訴要手續有哪些

離婚1.96W
離婚上訴要手續有哪些
律師解析:離婚上訴要如下手續:
1、當事人提交原一審程序的涉及的案件材料、書面上訴狀、證據材料等材料,提起上訴;
2、受理
3、審查,一般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