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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調解離婚有什麼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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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調解離婚有什麼步驟

離婚訴訟中,法院調解是必經的程序,而通常在法官的主持調解下,當事人可能達成一致,然後就以調解的方式離婚,這樣就不用進行離婚判決了。但是法官調解離婚有什麼步驟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法官調解離婚有什麼步驟

人民法院針對離婚案件的不同性質,將採取不同的調解步驟:

1、一般離婚案件

一般離婚案件是指審判人員在調解開始和結束時,均認為原、被告符合或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審判人員只做和好調解或離婚調解的離婚案件。

對於一般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工作分為三個階段:

(1)調解動員階段。

調解動員即審判人員向雙方當事人講解有關的法律規定,針對當事人的認識水平和當事人態度進行教育疏導,動員雙方通過協商解決糾紛。

(2)協商調停階段。

雙方當事人交換意見,審判人員或協助調解的人員居間調停。

(3)調解結束階段。

當事人就離婚或不離婚達成協議(達成離婚協議的還必須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義務的分擔問題等方面同時達成協議),審判人員將協議的內容如實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認可後簽字蓋章,調解即告成立。

在調解未能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審判人員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一是如果是開庭調解不成的,審判人員在宣佈調解結束的同時,應當告知人下次調解的時間或下次審判的時間。二是如果是開庭審判中經調解仍達不成協議的,審判人員則可以宣佈調解結束,直接理入下一個審判階段,審判人員還可以當庭宣判,或者是告知當事人宣判的具體時間。

2、複雜離婚案件

複雜的離婚案件,是指審判人員在調解前對原、被告是否符合法定離婚條件難於一時作出判斷的案件。對這種離婚案件的調解分為:

(1)進行以夫妻和好為內容的調解。如果經過調解動員、協商調停兩個階段後,當事人雙方仍不能調解和好,並且審判人員在以夫妻和好為內容的調解過程中,發現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符合法定的離婚標準,應當准予離婚。

(2)審判人員接下來應開始進行以離婚為內容的調解,再重新按調解動員、協商調停。結束調解的步驟依次進行。

二、協議離婚和調解離婚有什麼區別?

首先,協議離婚是指男女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並就離婚的相關法律問題達成協議,經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認可後使婚姻關係歸於消滅的離婚方式。

其次,法院調解離婚是訴訟離婚方式。可由一方作為原告到法院起訴,立案後,及時與法院民事審判庭聯繫,因雙方對離婚相關事宜已達成合意,可以走速裁程序。通過這種方式,也可以達到在較短時間內離婚的目的,並且法院的調解書具有法律強制力。

在法官的調解下來,結果可能有三種,這其中出現調解離婚也是很常見的。這個時候,就需要書寫一份調解離婚協議書,法律規定在當事人簽字之後就具有法律效力,同時也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因此,當事人一定要在簽字之前慎重的考慮。

標籤:法官 離婚 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