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哪些疾病是不能結婚的
一、患哪些疾病是不能結婚的?(醫學上)
關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具體包括哪些,法律對此並無細則區分,只有一些原則性的規定。《母嬰保健法》第8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精神病的檢查。可見,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是包括這三種疾病。
1、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母嬰保健法》第10條規定:此類患者在雙方同意下,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2、指定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母嬰保健法》第9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二、患哪些疾病是不能結婚的(司法實踐)
哪些疾病不能結婚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將其細化,主要是指以下六種疾病:
1、性病。如梅毒、淋病、軟性下疳、尖鋭濕疣、生殖 器念珠菌病、生殖 器皰疹、傳染性軟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腫、腹溝肉芽腫、陰道滴蟲病、艾滋病等未治癒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還傳染殃及他人,危害極大,所以禁止結婚。
2、嚴重的精神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類型的嚴重精神病。
3、重症智力低下,患有這種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有時連自己的親人都不能識別,更談不上承擔家庭責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義務。
4、患有其他類型的傳染性、遺傳性疾病而未治癒的,也應禁止結婚。
5、癱瘓,這類病人不能結婚的原因已是眾所周知的,自己行動都不便,還能盡什麼夫妻義務。
6、麻風病,新婚姻法不再將此病從立法上明確規定作為禁止結婚的疾病。但醫學上仍認為患有麻風病又未治癒的,不應當結婚,因為麻風病是傳染性疾病。
法律上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結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疾病傳染給他人或遺傳給下一代,影響人口素質。為保障後代和民族健康,國家從立法上作出規定,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防止與患有這種特定疾病的人結婚,最可靠的措施是做婚前檢查,但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以確保婚檢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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