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不能宣告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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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由於夫妻一方或雙方不滿足《婚姻法》中規定的結婚要件,從而導致婚姻無效的情況比較多。但有的時候,可能婚姻表面上看起來是無效的,但最終法院卻不能宣告婚姻無效,那到底哪些情況不能宣告婚姻無效呢?詳細內容請從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哪些情況不能宣告婚姻無效
1、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但婚後已經治癒的。
2、結婚時,未達法定婚齡,但一方申請時,已達法定婚齡的。
3、無效婚姻請求權的行使期間屆滿。如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五條對婚姻關係當事人死亡後,人民法院對申請宣告婚姻關係無效的權利期間規定為“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期間屆滿時,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以該婚姻關係屬於《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婚姻無效情形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又如受脅迫的一方請求撤銷婚姻的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申請人超過一年申請的,其撤銷權消滅,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根據《婚姻法》規定,依法收養的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因此,法律擬製的該血親關係等同於自然血親關係,禁止近親屬結婚的親屬關係就包括了該法律擬製的血親關係。在收養關係依法解除後,當事人之間不具有法律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而我國法律又沒有規定即使收養關係解除後仍不得結婚,所以,如果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此時還以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
二、哪些情況能宣告婚姻無效
1、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雖未登記結婚,但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也構成重婚。有配偶者已經有一個婚姻關係存在,如再行結婚,又產生一個婚姻關係,便產生前婚與後婚的重疊而構成重婚。法律規定任何人不得同時擁有二個或者二個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違反一夫一妻原則而再行結婚的構成重婚,重婚屬無效婚姻。
2、對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應包括直系血親,也應包括擬製直系血親。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禁止特定疾病患者結婚,是保護當事人權益,防止疾病傳播,提高人口素質,維護民族健康的需要。可見,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的結婚行為是十分有害的,屬於無效婚姻。我國《婚姻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但哪些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必須有人民法院認可且具有合法鑑定資格的醫學鑑定機構的鑑定,任何部門不能任意解釋。
4、未達法定婚齡者的。
《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必須均已達到法定婚齡始得結婚,一方或雙方未達法定婚齡即行結婚的,是無效婚姻,法律不予承認。
不能宣告婚姻無效的情形,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講解,各位可以具體瞭解一下。實踐中,就算符合了婚姻無效的情況,此時也是要經過專門的機關認定之後宣告,那麼才能最終確定婚姻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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