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現行《民法典》的規定,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男女雙方,是可以自主選擇結婚對象的,也即對於婚姻,公民是由自由權的,若遇到騙婚、重婚等現象時,相關組織及厲害關係人是可以提出宣告無效的請求。
一、宣告婚姻無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男女其中一方未到法定結婚年齡、雙方屬於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直系血親、重婚的可以宣告婚姻無效。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無效婚姻可以要求賠償嗎
如果無效婚姻是一方過錯造成的,無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
1、無效婚姻,自始無效。
這裏所説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副本寄送當地婚姻登記機關。
2、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當事人既不享有基於夫妻身份關係而生的權利,如扶養費請求權,配偶遺產繼承權等;也不承擔基於夫妻身份關係而生的義務,如相互扶養的義務等。
3、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視為共同共有,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4、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法律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父母的婚姻關係狀況不影響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使父母不曾結婚,或者父母間的婚姻關係無效或被撤銷,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與基於合法有效婚姻關係的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沒有不同。
並且需要在確保存續的婚姻關係出現了法律規定的可以宣告婚姻無效的情形,並且掌握了證據時,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關係無效的情形,此時,夫妻雙方無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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