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有哪些?
一、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有哪些?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願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如果當事人願意維持這種關係,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後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二、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相同點:
《民法典》規定的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有很多相似之處:
(1)無效婚姻和可撤銷的婚姻都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具有登記結婚的形式;
(2)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都欠缺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條件,屬於違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
(3)無效婚姻與撤銷後的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相同,均為自始無效,從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三、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怎麼處理
1、可撤銷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缺乏結婚的合意,因受對方或第三方的脅迫而締結的違法婚姻。因受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這裏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由受脅迫一方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親自提出。另外,受脅迫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對於此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超過了一年的申請時效的,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只能按離婚程序來解除婚姻關係。
綜上,無效或廢止的婚姻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 雙方都沒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視為雙方共同擁有並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作出判決。 因重婚而導致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撫養雙方所生子女,適用《民法典》關於父母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的規定。
-
新婚姻法,孳息指的是什麼?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一、孳息指的是什麼?孳息指的是從原物中所出的收益,通常分為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兩種。依照物的自然性質而產生的收益物稱之為天然孳息,比如:植物結出的果實、動物的產物如雞蛋、羊毛;依照法律關係產生的收益...
-
兒子兒媳已經離婚,父母是否能要回購房款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贈與人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若附義務的,受贈人應按約定履行義務。通常來講,父母為了讓子女順利成家所贈與的購房款,在贈與完成後一般是不能要求返還的。但是淮北一母親因兒子兒媳離婚...
-
婚內財產協議簽好後可以反悔嗎
杭州離婚律師:婚內財產協議簽好後可以反悔嗎?杭州離婚律師解答:婚內財產協議一般不可以反悔,協議一經簽訂,對夫妻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除非能證明簽訂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脅迫等情況,否則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夫妻雙方一旦發生離婚糾紛,可以按照該協議約定的內容來履行。...
-
有些地區的風俗是女兒不能分父母的家產這種做法合法嗎
女兒不能分家產這種做法完全是不合理的;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繼承權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