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房產繼承新政策規定是什麼?
一、房產繼承新政策規定是什麼?
1、繼承應當在被繼承人(在房產繼承中就是遺留下房產的人)死亡後才能發生。
這是繼承的首要條件。有的房產所有權人為了避免繼承人在日後可能會因爭奪房產而產生糾紛,在生前就將房產權交給繼承人,如分給某個或各個子女,這也是合法的行為,但這不是繼承,因為這時繼承還沒有開始,而是生前的贈與行為。
2、繼承遺產的人應當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規定能作為繼承人的繼承人。
這是繼承的第二個條件。被繼承人如果立下遺囑, 將房產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獻給國家、 集體,這也是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方式,但這不是繼承而是遺贈。
3、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
這是繼承的第三個條件。 有的房產是共有的,如常見的夫妻之間的共有,當一方死亡以後,並不是所有的房產都成了遺產。這時,應當先將房產進 行產權分割將屬於被繼承人配偶的份額(除有約定者外,一般應分出房產份額的一半)分割出來以後,再對遺產進行繼承。
二、房產贈予、繼承過户所需資料包括哪些?
1、房屋轉移登記申請書(原件);兩人和兩人以上共有房屋的登記,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登記的房屋,屬於夫妻共有房屋(登記另有約定的除外)。
2、申請人(含共有人)身份證明(驗原件收復印件);
⑴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證明,其中已婚的提供夫妻雙方身份證件、户口薄,户口不再一個户口簿上的須提供結婚證;屬未婚、離異、喪偶情形的提供相關證件及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⑵申請人為法人的提交營業執照、機構代碼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明;
⑶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理登記申請的,應出具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應載明委託事項、登記房屋坐落和委託權利範圍。申請人為自然人的,代理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當事人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的授權委託書;
⑷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的,應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和監護關係證明(出生證或與父母在一起的户口本),被監護人的户口本或户籍證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登記參照本條規定)。
3、房屋登記信息核檔證明(原件);
4、房屋所有權證(含房屋共有權證)(原件);
5、贈與合同或受遺贈證明(遺囑公證書、接受遺贈公證)公證書(原件);
6、可以證明房地產價值的資料(原件);
7、税務部門出具的營業税、個人所得税完税或免税證明(原件);
8、財政部門出具的契税完税證明(原件);
9、非住宅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驗原件收復印件);
10、測繪部門出具的房屋平面圖(原件);
11、公安部門出具的房屋坐落門牌號碼證明(原件);
12、登記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涉及到房產的繼承問題,大家都是非常的關注的,畢竟房產是價值比較大的財產。在進行繼承的時候需要具備合法的條件,否則繼承是不能夠完成的,比如説是合法繼承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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