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具有哪些法律後果
無效婚姻具有哪些法律後果
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有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溯及力的問題、當事人是否具有夫妻關係和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係。
(一)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溯及力的問題
《婚姻法》[1]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可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可在司法實踐,許多法學界學者認為自始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應當有所區別,自始無效婚姻因嚴重違背社會公益要件,違反社會的公序良俗,應自始無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銷婚姻只是一般性違背社會的私益要件,違法程度不是很嚴重,應從被宣告撤銷之日起無效,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對撤銷宣告無溯及力。
(二)當事人是否具有夫妻關係
當事人不具有夫妻權利和義務,而我認為,自始無效婚姻不具有夫妻權利和義務,而可撤銷婚姻,在宣告撤銷之前,應認可當事人之間的夫妻關係,具有夫妻權利和義務。
(三)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係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在司法實踐中我們需要全面周到的處理: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各自所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對是否個人財產舉證不明,且無法查實的,按共同財產認定,均有分割權,雙方共同購置的財產按共有財產分割,個人所欠債,個人獨立償還,共同所欠債,由雙主負連帶責任予以償還。而且,婚姻無效或被撤銷後,生活困難一方可以請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經濟補償,無過錯一方還可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
(四)父母子女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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