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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單方貸款並已申明按個人債務論怎麼算?

一、夫妻單方貸款並已申明按個人債務論怎麼算?

夫妻單方貸款並已申明按個人債務論怎麼算?

夫妻單方貸款並已申明為個人債務的債務到期之後只有借款人負有債務的償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2020.12.31失效)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應於《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1、 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 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 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的債務。

5、 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6、 夫妻從事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這裏的共同生產、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7、 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協議確定共同負擔的債務,即使該債務帶來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大多數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向外借的錢都屬於夫妻債務。對於債權人來説,只要在借款的時候,已經結婚了的借款人並沒有明確説明是一個人的名義借款,且債權人也有理由相信此筆錢是夫妻債務的,那麼在約定的期限屆滿之後,可以向夫或者妻討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