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適用情況是什麼?
一、新婚姻法 適用情況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一條規定:“本法是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據此,《婚姻法》的調整對象可概括為婚姻家庭關係,它既調整婚姻關係,又調整家庭關係。
一方面,婚姻關係因結婚而成立,因一方死亡或離婚而終止。所以,有關結婚的條件和程序、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於離婚的處理原則、條件和程序以及離婚後相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和離婚損害賠償等問題都屬於婚姻法的調整範圍。
另一方面,家庭關係基於結婚、出生、法律擬製血親關係而發生,因離婚、死亡或解除擬製血親關係等原因而消滅。因此關於確認家庭成員之間的身份,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及其產生、變更和終止等方面的法律事項,也都屬於婚姻法的調整範圍。
二、新婚姻法,房產增值部分,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五條規定:確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後購買的房屋產生的增值部分,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三、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資買房,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即使房子是婚後由父母購買的,如果是產權登記在出資方父母子女名下的,離婚時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四、新婚姻法,雙方父母出資買房,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説父母出資購買的,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五、新婚姻法,婚前一方購買房屋,婚後共同還貸,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此時,對於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房屋歸屬於購買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補償。
我國為了確保婚姻雙方的權益都不受到侵害,也是制定了婚姻法,那麼隨着社會的發展,婚姻法也做出了適當的修訂和改變,新婚姻法中就對離婚時的房產分割方面做出了重新的定義,如果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時產生了糾紛,也是可以選擇通過法律訴訟等方式來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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