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身份證進行婚姻登記怎麼辦,違法嗎
一、使用他人身份證進行婚姻登記怎麼辦,違法嗎?
使用他人身份證進行婚姻登記是違法的行為,需要到婚姻登記機關撤銷以其名義與第三人的婚姻登記,以實現自身的合法權益。我國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使用他人身份證申請結婚登記導致他人無法申請結婚登記的,他人有權申請撤銷該結婚登記。
二、相關法律依據
(1)關於無效婚姻的條件,《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5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實踐中,雖然有些騙取結婚登記的存在上述情形,但有的也並不存在上述情形。顯然,如果不存在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即便是弄虛作假、騙取結婚登記,也不能認為這種“婚姻”是無效的。此外,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施行後,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已經廢止。而《婚姻登記條例》並沒有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宣佈婚姻關係無效的規定。
(2)從理論上來説,同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不同類似,婚姻的成立與婚姻的有效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有效的前提,而已經成立的婚姻,既可能是合法有效的,也可能是無效的或者是可撤銷的。
辦理結婚登記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雖然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只要他們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他們之間就不能成立婚姻關係。辦理結婚登記後,婚姻雖然已經成立,但如果該婚姻存在規定的情形的,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無效。
此外,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顯然,不論是宣告婚姻無效還是撤銷婚姻,均是以婚姻的成立或者説存在為前提的,如果婚姻本來就不成立、不存在,也就沒有宣告無效或者撤銷的必要了。
然而,我們應當注意到,冒用他人名義與另一方登記結婚的,雙方雖然領取了結婚證,但結婚登記證上所登記的一方婚姻當事人是被冒用者而非冒用者,也就是説,該結婚證實際上是被冒用者的結婚證,而非冒用者的結婚證,這就意味着冒用者與另一方實際上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因此,他們之間雖然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由於他們並沒有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記,他們之間並不成立法律婚姻關係。至於雙方是否成立事實婚姻關係,則取決於是否具備事實婚姻的成立要件。
(3)在此種情況下,一方起訴離婚的,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如果當事人沒有補辦結婚登記的,則應當根據當事人同居狀況,以是否符合事實婚姻關係分別作出處理。如果雙方構成事實婚姻的,則按照離婚訴訟處理;如果雙方不構成事實婚姻的,則按照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如果結婚證上載明的主體欲撤銷結婚證,可以通過行政途徑解決。
婚姻大事時不得馬虎的,男女雙方需要嚴格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登記結婚,使用他人的身份證進行婚姻登記是一種違法的行為,領結婚證之後與愛人生活在一起也是一種不受到相關法律保護的行為,國家嚴令禁止,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後果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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