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關於半路夫妻離婚財產怎麼規定?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婚姻法》將廢止。
相比於一起的舊社會,現在人們對婚姻的觀念也不斷的開放,對於離婚後再婚的人員也不在少數,不管是結婚還是再婚法律都有相關的規定,保證婚姻雙方各自的公平利益,那麼《民法典》關於半路夫妻離婚財產怎麼規定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民法典》關於半路夫妻離婚財產怎麼規定?
1、離婚程序
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起訴離婚需要提交起訴狀一式兩份、原告本人身份證及複印件、結婚證及複印件,到被告住所地起訴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立案;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立案。
2、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在對離婚財產進行分配時,應堅持以下處理原則:
(1)是堅持《民法典》規定男女平等、保護子女和婦女等各項原則;
(2)是自願協商原則;
(3)是維護其他股東、合夥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4)是有利於生產和生活原則。
同時《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該在保護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不得損壞財產的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原則下進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照顧。
3、離婚財產分割
如果雙方離婚,則應該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該均分,如其存在過錯並有證據可少分財產,並且要對無過錯方進行賠償。就離婚問題,如雙方協商成功,就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債務承擔問題達成協議,可去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如雙方協商不成,可訴訟解決。你應該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破裂,並可委託律師代理案件。
《民法典》相關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如果半路夫妻還是選擇離婚的話可以先進行協商進行財產分割,但如果協商不成就通過相關法律進行財產分割,而法律的分割原則都是以男女平等的方式來進行劃分,更多內容可以諮詢365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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