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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和婚姻登記是否一樣?

一、婚姻無效和婚姻登記是否一樣?

婚姻無效和婚姻登記是否一樣?

婚姻無效和婚姻登記是不一樣的,因為前者是屬於存在法定的情形,導致婚姻無效,但是後者的話是屬於締結結婚的一種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即近親結婚;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生效。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

二、無效婚姻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第一、夫妻任何一方及其近親屬都可以向人民法院可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請求權人的範圍越寬,表明國家對婚姻的干預越多;越窄,表明干預越少。從對私權的保護來説,有權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人範圍不應太寬。除重婚案件可以由基層組織申請宣告無效外,其他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只限於當事人和近親屬。

第二、婚姻無效不可調解

宣告無效婚姻是一種國家意志的體現,當事人意志參與不進來,只要有符合民法典規定的無效婚姻的情形(如重婚等)就要被判決無效,這是不可商量的,不讓雙方調解,法院説了算。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審即生效,是不可上訴的,體現的是一種司法權力,這在外國也是一樣的。但是無效婚姻中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部分是可以調解的,這是私人 權利。

第三、因受脅迫而締結的婚姻可以申請撤銷

對於脅迫,“恐嚇和威脅”,解釋為“威脅和強迫”比較準確。對於受脅迫而締結的婚姻,請求撤銷的時間為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這是一個除斥期間,而不是訴訟時效是一年。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的當事人本人。

第四、撤銷必須經過法定程序

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並不是當然無效,必須經過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法院依法宣告無效或撤銷。

法院根據當事人任何一方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由於存在既可由法院又可由婚姻登記機關宣告無效或撤銷婚姻的“雙軌制”,這樣的規定可以有效避免留下後遺症。

目前如果要確認婚姻無效的話,必然是需要到人民法院來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對此進行一定的宣告的,同時如果是結婚的雙方之間的話,雙方當事人到當地的民政部門來辦理就可以了,所以無效婚姻和締結婚姻之間,並沒有直接的關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