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的人是否列為被告?
一、放棄繼承權的人是否列為被告?
也是有可能被列為被告的。如果被繼承人主動放棄繼承的話,那麼就不需要再繼承遺產,如果在之後因為繼承遺產發生糾紛的話,也就不用被列為被告,但是如果對於案件的審理有必要的話,還是會納入案件中。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分割之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方式與接受繼承的表示方式相同。
二、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條件有哪些?
繼承權作為一項權利,繼承人有放棄的自由。然而,一項放棄繼承權的表示,在什麼情況下能夠被認為有效?
1、必需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
2、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3、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民法典》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表示。遺產分割後,遺產已經變成繼承人的財產,此時放棄的是所有權而不是繼承權。
4、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比如,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或其他債務履行的,放棄無效。
5、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訴訟前放棄的,須以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為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口頭向法院表示放棄的,繼承人在筆錄中籤名,該放棄也有效。
繼承人放棄繼承後翻悔的,須在遺產處理前提出,並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承認。
三、辦理放棄遺產需要哪些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3)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可以由所在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根據規定,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公證,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及其放棄繼承權將引起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公證處應將上述情況記錄在公證筆錄上,筆錄應讓當事人核對並簽名。
如果當事人決定主動放棄遺產的也就是主動放棄繼承權的在之後因為遺產發生糾紛的時候,是不會被列為被告的,因為當事人已經不具備成為被告的條件了。但是如果沒有明確的表示放棄繼承權的,那麼被繼承者還是擁有繼承遺產的權利的,一旦產生糾紛還是可以作為被告出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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