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列為被告的主體是誰?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債務人死亡後遺留的遺產被繼承人繼承的,債權人可以起訴其中一個繼承人或者全部繼承人,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債務人死亡後,被告有好多種情況,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原告起訴時,已經死亡的債務人不能列為被告。債務人死亡後,已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喪失民事主體資格。起訴時,原告將死亡的債務人列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依法通知原告變更適格的主體,原告拒絕變更的,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2、原告起訴時,如果遺產分割結束,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原則按其繼承份額按比例清償,所有參加分割遺產的繼承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3、原告起訴時,遺產未分割的,數個繼承人均應列為被告參加訴訟(放棄繼承的除外)。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到遺產分割前先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全部清償,如有剩餘,繼承人才能進行繼承。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負擔清償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所以不能成為被告。
4、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與其共同共有財產析產前,對共同共有財產中被繼承人的遺產實施保管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其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5、債務人死亡後,雖有繼承人、受遺贈人,但他們都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或者沒有繼承人、受遺贈人。存有遺產的遺產保管人為被告。
6、在訴訟期間,債務人死亡的,原告應當申請變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請變更,法院應主動行使釋明權,避免當事人的訴累,如果原告不變更,則應駁回起訴,讓原告另行起訴。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被繼承人税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清償被繼承人税款、債務優先於執行遺贈的原則】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債務人死亡後遺留的遺產被繼承人繼承的,債權人可以起訴其中一個繼承人或者全部繼承人,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債務人死亡在現實生活中是非常多的人,債務人死心的,對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影響是非常大的,債務人死亡後債務關係並不會消滅,債務人有遺產的,由遺產進行清償,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繼承都是概括繼承的,不能是隻繼承財產不繼承債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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