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私有財產公共財產的規定是什麼?
夫妻的共同財產的法律規定是採取法定財產製還有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制度,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後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製度。
我國《民法典》對夫妻財產製採取的是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製。法定財產製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餘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製等。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製包括了規定的法定婚後所得共同制和18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夫妻的共同財產相關的認定依據《民法典》中的規定來認定,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或者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的個人財產包括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在日常生活中,只要是夫妻雙方進入到婚姻關係中,此時就是會產生一系列的人身關係以及財產關係的,對於夫妻之間的財產關係來説,此時是要區分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並且無論是結婚多少年,個人財產都是不會轉為共同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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