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的順序和分配的比例有哪些規定
一般來説,老人百年後,會留下遺囑來對生前個人財產進行分配,老人的配偶、子女會根據遺囑繼承財產。
如果老人沒留下遺囑,那麼家屬該按照怎樣的繼承順序和分配比例來繼承遺產呢?
一、遺產繼承要遵從怎樣的順序?
《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舉個例子,比如父親和一位水果攤攤主簽署了一份遺贈扶養協議(約定水果攤攤主承擔父親生養死葬的義務,父親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水果攤攤主所有的協議),還立下了一份遺囑,寫明父親個人所有的位於市中心的一套兩居室在其死後歸兩個兒子所有。
像這種情況,根據民法典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繼承開始後(即父親死亡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牴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牴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牴觸的遺囑全部或者部分無效。
如果沒有立遺囑也沒有簽署遺贈扶養協議,則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二、法定繼承適用哪些情形?
法定繼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
《民法典》第115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三、法定繼承要遵從怎樣的順序?
根據《民法典》第1127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這裏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比如説父親去世了,如果妻子、兒子、兒子的爺爺奶奶在世,則由他們繼承父親的財產;否則由父親的兄弟姐妹、父親的爺爺奶奶、姥姥姥爺繼承其財產。
四、法定繼承遵循怎樣的分配比例和原則?
(一)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比如父親有3個兒子,父親死亡後,未留下遺囑,這3個兒子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父親所盡贍養義務等方面的情況基本相同,那麼他們所取得的遺產份額比例應當均等,沒有明顯差別。
(二)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可以不均等。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這裏“特殊困難”與“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要同時具備。
繼承人生活有困難是指無法維持正常生活,對其照顧的界限,一般以該繼承人分得遺產能滿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者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在分配財產時可以多分,這是“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原則的體現。
3、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舉例來説,首先,父親經濟、生活上有困難,需要協助;其次,兒子有條件和能力卻不贍養父親。
當兩個條件同時具備,分配遺產時,應當對兒子不分或者少分。
4、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在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可以不均等分配,法律尊重繼承人之間自願行使繼承權的約定。
以上就是遺產繼承順序及分配比例的相關規定,有不懂之處可以和我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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