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過錯賠償制度是什麼?
一、無效婚姻過錯賠償制度是什麼
無效婚姻的賠償制度是: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一)、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財產損害是無效婚姻的善意一方當事人因其財產所有權受到侵害而造成的損失,財產損失應該是因婚姻被宣告無效所受到的損失,包括實際財產的減少和可得利益的損失,可以因此請求另一方給與賠償。
(二)、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是指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公民的人格受到非財產性的損害,給受害人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從精神損害賠償的本質上看,有必要用精神損害賠償的方法撫慰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
二、無效婚姻救濟方式
對於登記錯誤的登記婚姻導致婚姻無效的救濟途徑:
(一)、行政救濟,登記結婚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因登記審查不嚴而造成的無效婚姻,理所當然的應當由登記機關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登記。在這種救濟途徑下,行政訴訟應當作為行政自行糾錯的後置程序,即當受害人在行政機關不願意撤銷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婚登記,法院審查相關登記材料的基礎上,可以做出撤銷登記的判決,以達到法律和事實的統一。
在行政救濟途徑中,除行政機關自行糾錯外,提起行政救濟主體也因錯誤登記類型的不同而加以區分,代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代領人,冒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冒領者,騙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騙一方。
(二)、民事訴訟救濟途徑,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婚姻無效或撤消“欺詐”婚姻,法院在受理後,應審查無效情形,進行確認。代領結婚證的,應根據受害方意志進行撤消;冒領結婚證的,應確認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予以撤銷登記;騙婚的,除認定婚姻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依法撤消外,還要通知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三、無效婚姻的情形
1、重婚。
2、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即近親結婚。
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生效。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
由於過錯方隱瞞事實,而造成的婚姻無效,非過錯方可以要求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因為過錯方造成的婚姻無效,不具備法律效力,因此共同生活獲得的財產不能歸雙方所有,過錯方應當進行賠償,具體的賠償金額需要根據雙方協商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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