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糾紛】“簡單”的繼承案不簡單,隱含多個法律問題
案情簡介
原告章永均訴稱,其與被告一戚大為系母親章錦娣與前夫丁華榮之子,其母與生父離婚後,與繼父王貴華結婚,婚後共同生育被告二王軍。由於家庭困難,被告一於1955年4月由他人依法收養。因繼父王貴華於2002年12月30日死亡,母親章錦娣於2008年10月16日死亡,父母去世後,留有本市威海路房產一套,產權登記人為章錦娣。故要求法院判決戚大為對於係爭房產沒有繼承權,房產由章永均與王軍繼承,各佔二分之一的產權份額。
辦案思路及心得
張莉律師接受了王軍的委託後,向當事人瞭解了案情,仔細研究了此案,該案件並非向原告陳述的如此簡單,隱含了繼承案件中常見的多個法律問題,簡要敍述如下:
1、係爭房產並非章錦娣的個人財產,而是婚內夫妻共同財產。雖然房產登記在章錦娣一人名下,但是購買係爭房產的時間節點在章錦娣與王貴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此,係爭房產屬於章錦娣與王貴華的夫妻共同財產,並非象原告所説係爭房產完全屬於章錦娣的個人遺產範圍。
2、係爭房產為94售後公房,存在共有權的確認問題。係爭房產原系共有住房,承租人為章錦娣。1994年12月25日,被繼承人章錦娣依據《關於出售共有住房的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購買了係爭房產。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分家析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按94方案購買公有住房,登記權利人死亡的,具備可以主張產權共有條件的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死亡之日起兩年內提出。 ”章錦娣死亡後,作為同住人的章永均和王軍等未就係爭房產主張過相應的產權份額。經過法庭釋明後,原告和被告對於係爭房產登記為章錦娣一人不持異議。
3、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問題。由於戚大為與他人形成收養關係,即法律意義上的擬製血親關係,喪失了對於親生父母財產的繼承權。而根據戚大為的敍述,其和生母的聯繫在十多歲時結束,故其對於母親沒有進行任何照料。因此本案的法定繼承人經過調查核實,為章永均和王軍兩人。
4、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繼承權問題。1967年王貴華與章錦娣結婚時,原告章永均為17週歲,在校學習中,且未能依靠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故在1967年11月至1969年3月原告去黑龍江農場插隊期間,其與繼父之間形成撫養關係,故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其享有對繼父遺產的繼承權。
5、本案存在轉繼承問題,由於王貴華死亡後,其名下遺產原則上由配偶章錦娣和子女章永均和王軍三人共同繼承。在章錦娣死亡之前未對遺產進行過分配,故章錦娣死亡後,其繼承的王貴華名下的遺產,由章錦娣的繼承人發生繼承,即所説的轉繼承。
通過王軍提供的户籍資料以及住房調配單等資料,代理人緊扣了時間節點,首先證明原告在插隊落户前與繼父形成的撫養時間較短,其次其回滬後即遷往外區生活,與被兩名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時間較短,平時王軍對於二老照料較多,因此提出要求繼承60%的係爭房產份額。
裁判結果
由於充分的準備,對於本案中涉及到的多個法律問題進行了清晰地闡述,最終法院考慮到係爭房產的實際居住情況,王軍對於父母的照顧,我們的代理意見獲得了法庭的認可,當事人對我們的工作表示了讚賞。
我的體會,沒有小案子,對於經手的每個案子都需要認真對待。如果按照原告的思路,我們不仔細看材料,進行案件研討的話,如果此案作為章錦娣的遺產繼承,我們當事人極有可能只能繼承房產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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