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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放棄贈與繼承需要做出表示嗎?

一、房產放棄贈與繼承需要做出表示嗎?

房產放棄贈與繼承需要做出表示嗎?

是需要的,放棄繼承並不是視為對他人的贈與,要麼先繼承,再贈與;或者就不繼承也不贈與;而不能是同時不繼承,又贈與。

房產放棄繼承是可以的。具體如下:

1、必需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

2、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3、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表示。遺產分割後,遺產已經變成繼承人的財產,此時放棄的是所有權而不是繼承權。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比如,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或其他債務履行的,放棄無效。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訴訟前放棄的,須以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為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口頭向法院表示放棄的,繼承人在筆錄中籤名,該放棄也有效。

二、放棄繼承的規定有哪些?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前死亡,並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放棄房產贈與繼承,需要做出一定的表示,放棄繼承權需要自願,不能受強迫,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之前提出,需要繼承者做出書面的表示,提交書面的放棄協議,繼承人確認放棄繼承權後,不再參與遺產分配,不用分割被繼承人名下的遺產。

標籤:繼承 房產 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