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公正到如何辦理
一、離婚財產分割公正該如何辦理?
簽好協議前往公證處進行公證即可。
分家析產應以財產共有為前提。通常,對家庭共有財產關係的認定,首先要區分動產、不動產。動產以佔有為公示標誌,其共有狀態雖然有時難以直觀判斷,但藉助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動產取得的原因、各當事人的出資以及對動產的實際使用狀況等,可以作出綜合判斷;而對以登記為公示方式的特殊動產(如機動車輛)、不動產(如房屋)等的共有關係認定,則主要通過登記來判斷。
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判定,一般可以考慮以下三個因素:
(1)家庭成員是否存在共同生活關係;
(2)家庭共有財產關係是否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形成,如婚姻關係的存續,或共同勞動、共同經營,或共同接受贈與等;
(3)家庭成員之間是否有家庭財產共有的約定,如約定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等。
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民間俗稱為“分家”,但這個“分家”往往涉及財產關係的性質。
一種是財產確屬家庭成員共有,是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如對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共同勞動,用勞動所得建造的房屋、添置的生活、生產資料;家庭成員長期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的祖遺財產;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等屬於家庭共有的財產進行“分家”,實際上是法律意義上的“析產”。另一種是父母將屬於自己的財產如存款、金銀首飾、房產等分給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這雖然也是“分家”,但所分的是父母的財產,而不是家庭成員的共有財產。這種“分家”實際是父母作為財產所有人對他們所有的財產行使處分權,屬於法律意義上的“贈與”。
由於共有財產糾紛的情況比較複雜,不僅涉及家庭共有財產與個人財產、夫妻財產、與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以及各種不同的共有財產之間的界限和關係,還因財產所有權主體、客體、內容的複雜性和不斷變化等情況,使處理起來難度比較大。因此,處理家庭財產糾紛應根據不同的財產性質把握調解處理的原則。
二、財產公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協議各方當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如下證明材料:
⑴各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户口簿、身份證、營業執照等)。
⑵共有財產的產權證明。
⑶分割協議書草稿等。
離婚時對於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後,一般都會簽訂書面的協議,為了保險起見以防一方反悔,會選擇到公證處做個公證,到公證處需要提交當事人的身份證明、財產產權證明和財產分割的書面協議等材料,公證手續的辦理還是比較簡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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