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未死亡放棄繼承的公證是否有效?

一、未死亡放棄繼承的公證是否有效?

未死亡放棄繼承的公證是否有效?

未死亡放棄繼承的公證也是有效的;公證是採取自願原則的,也就是做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自己通過書面表述明示出來,就可以發生效力,但是為了避免以後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費用要按照遺產價格的比例來收取,可以到當地公證處問問具休的收費價格。

二、放棄繼承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放棄繼承的表示必須在繼承開始以後做出。因為於繼承開始前,繼承人並不享有可以處分的主觀權利,僅享有客觀權利,而客觀權利僅是一種資格,是不得拋棄的。

2、放棄繼承的表示應當在遺產分割前做出。因為遺產分割之後,遺產已轉化為繼承人的個人財產,這時,繼承人即使放棄所得遺產,放棄的也已經不是繼承權,而是個人財產的所有權。

3、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無需徵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認可,均有放棄繼承權的自由。但是,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則繼承人不得放棄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無論是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在繼承開始之後,若繼承人表示自己放棄繼承遺產,那麼應該在處理遺產之前作出。任何繼承人若是沒有發佈放棄聲明,那麼會默認接受繼承。若是在遺產繼承之中,發現某個繼承人私藏了遺囑,那麼該繼承人的繼承權會被剝奪。

三、放棄繼承權是否可以反悔?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後又反悔,能不能再參與繼承,得根據以下的做法:

1、在遺產處理前,將根據法院決定是否可以恢復繼承遺產。

因為在遺產處理前,還沒將遺產進行分配,所以這個時候要求恢復繼承遺產還是來得及的,但是畢竟是繼承人自己的做法不當,所以將要受到其他的限制。

即法院可以根據棄權一方提出恢復繼承的理由,進行判斷,從而決定是否可以繼續參與遺產分割。所以,能不能恢復繼承,不是絕對的。

2、在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將不再享有分割遺產的權利。

根據上述的規定,在遺產被處理之後,遺產就已經被分割完成,如果其他人想要再分割的話,那麼將要耗費較大的功夫,並且對其他未棄權的繼承人來説,也是極不公平的。

因此,在遺產處理之後要求分割遺產的,將不再享有繼承權。

綜合上面所説的,放棄繼承是由繼承人本人提出來,只要還沒有對遺產進行處理, 那麼就可以寫放棄申明書,這樣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但只要放棄了遺產之後,如果遺產已經處理,那麼自己將不能再獲得這筆遺產,也不能提出任何的異議。

標籤:死亡 公證 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