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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應當滿足什麼條件?

協議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根據民法典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協議離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協議離婚應當滿足什麼條件?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3)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有離婚的合意。

(4)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子女的撫養教育作出恰當、合理的安排,並達成一致的協議。

(5)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做出適當的處理。

(6)協議離婚必須合法。

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夫妻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婚姻登記機關才能准予登記,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標籤:離婚 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