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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遺囑如何認定其效力?

一、口頭遺囑如何認定其效力?

口頭遺囑如何認定其效力?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有效的口頭遺囑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遺囑人必須是處在情況危急時刻;

(2)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3)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4)遺囑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

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備該四個要件的口頭遺囑當屬無效遺囑。

二、口頭遺囑效力具體怎麼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對口頭遺囑效力的認定要從口頭遺囑的四個要件上進行分析認定。

首先,法律規定的口頭遺囑只能是在危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以危急情況為其適用要件,不是任何場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遺囑的方式。由於遺囑繼承是公民依法處理其私有財產的一種重要方式,是一種要式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但上述口頭遺囑在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時,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對口頭遺囑有效期未作時間規定,只是在條件上進行了限制。所以,在司法實踐中確定口授遺囑的效力時,不必考慮期限問題。這裏所説的“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有生命危險,來不及或者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況。當沒有危急情況發生時,就不具備設立口頭遺囑的先決條件。所以,遺囑人在通常情況下不能立口頭遺囑,即使立有口頭遺囑也是無效的。

司法實踐中常遇到農村中一些老人邀請家庭成員和村幹部共同召開家庭會議,以安排其後事的形式所作的口頭陳述。如果當時老人已處在危急時刻,可以認定為口頭遺囑;如果當時老人沒有處在危急時刻,則不能認定為口頭遺囑。

其次,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

再次,口頭遺囑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對於見證人的主體資格問題,對此作了排除性限定。所謂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既應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近親屬,也應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合夥人。除上述幾種人外,其他人都有資格擔當遺囑見證人。

最後,遺囑人要以口述的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即要用語言向見證人口授遺囑。見證人偽造遺囑人的口頭遺囑無效,口頭遺囑被見證人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我國的繼承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遺留之際,通過口頭話語對所擁有的財產進行分配的一種方式,它跟書面遺囑相比引起的糾紛很多。但法律對口頭遺囑也是認可的,只要它符合相關規定就是合法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