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糾紛的訴訟主體是誰?
男方以結婚為目的給付給女方的財物,一般就會視為結婚彩禮,現如今在我國很多地區都還流行着這樣的結婚習俗。不得不説,就結婚彩禮而言現實中產生糾紛的時候也是比較多的,那此時當事人起訴的話,彩禮糾紛的訴訟主體是誰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彩禮糾紛的訴訟主體是誰
婚約彩禮糾紛案件,原則上以婚約雙方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但下列情形除外:
1、訂立婚約的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的,婚約當事人與其監護人作為共同訴訟主體;
2、給付彩禮一方的婚約當事人雖已成年,但與其父母共同生活,並用家庭財產給付彩禮的,婚約當事人與其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
3、接受彩禮一方的婚約當事人雖已成年,但與其父母共同生活,並將所接受的彩禮用作家庭共同生活的,可根據原告的選擇將婚約當事人和其父母作共同被告;
4、婚約當事人的父母不得單獨作為訴訟主體。
二、返還結婚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而其中後面兩項的適用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分為二種情況:一是沒有形成婚姻關係的,彩禮應當返還;二是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可以不用返還,只是在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已經締結婚姻關係的,彩禮也要還給對方。即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確實一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當初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的,一旦離婚,彩禮應當返還。
這是因為:男方給付彩禮,是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往往男方並不情願,是一種無奈的做法,具有現實的以結婚為目的,然而雙方並沒有結婚,男方給付彩禮的目的落空了,此時彩禮如仍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當然應當返還。
如果已經登記結婚,但沒有共同生活,實質性的夫妻生活並沒有開始,雙方沒有建立起夫妻間的權利與義務,有的女方還存在利用彩禮騙婚的情況,比如在收到彩禮,辦完結婚登記不久即要求離婚,有的男方家庭為了給付彩禮,已經債台高築,甚至是全家舉債,生活限於貧困,如果一旦結婚,即可不予返還,明顯於給付方不利地位,容易激化矛盾。按照權利與義務相致原則,對於以上兩種情況即使結了婚,也應當予以返還。
三、關於“生活困難”的認定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應當返還彩禮。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90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一方生活困難”應當解釋為“依照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故從婚姻立法的願意來看,規定“生活困難”,應屬絕對困難,即以因彩禮的給付導致給付人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為前提,體現的是對確有困難當事人的幫助。
關於彩禮糾紛的訴訟主體,其實就包括了訴訟中的原告和被告,針對當事人不同的訴訟地位,那麼實際需要承擔的舉證責任也是不一樣的。當然,在打官司的過程中,若不清楚應該怎麼收集證據的話,此時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為你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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