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返還訴訟主體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彩禮返還訴訟主體法律規定是什麼?
婚約彩禮糾紛案件,原則上以婚約雙方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但下列情形除外:
1、訂立婚約的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的,婚約當事人與其監護人作為共同訴訟主體;
2、給付彩禮一方的婚約當事人雖已成年,但與其父母共同生活,並用家庭財產給付彩禮的,婚約當事人與其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
3、接受彩禮一方的婚約當事人雖已成年,但與其父母共同生活,並將所接受的彩禮用作家庭共同生活的,可根據原告的選擇將婚約當事人和其父母作共同被告;
4、婚約當事人的父母不得單獨作為訴訟主體。
要求返還彩禮的案件既可以發生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之間。若是前者,應屬婚約財產糾紛;若是後者,應歸入離婚糾紛。不論是何種情況,凡是要求返還彩禮的,均應以實際的給付和接受主體為訴訟主體,而不能僅以男女雙方為訴訟主體。
理由是:
1、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既然彩禮的給付和接受主體不限於男女雙方,還包括他們的父母等家庭成員。那麼,在要求返還彩禮時,男女雙方及他們的父母等家庭成員也都應當作為訴訟主體。
2、實踐中,很多要求返還彩禮的案件,原告只是男方一個人,被告也只是女方一個人。很多基層法院也是這樣要求的。但在訴訟中,被告往往以彩禮不是自己本人收取以及不是原告本人給付為由進行抗辯,這對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很不利。
3、如果僅將男女一方個人列為被告,由於其個人財產有限,很不利於判決的執行。
二、什麼情況下需要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因給付和收受彩禮的年輕人,如果因彩禮而發生糾紛,應當認真學習法律,對號入座。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可是,在部分地區,男女青年在戀愛、結婚的過程中,至今仍流傳着一方送給另一方一定價值的財物和現金的習俗,俗稱送彩禮。為此,引起的糾紛也不在少數,那麼,如果發生結婚彩禮糾紛的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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