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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返還彩禮的情形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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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返還彩禮的情形都有哪些?

我國,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前,男方會給予女方一定金額的彩禮,這個習俗在很多地區都存在。但是現實中,會發生雙方因為各種原因分手從而未能結婚,或者短暫的結婚的情況,這時候,男方會提出返還彩禮。法院在判定彩禮是否返還的時候,會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分析。那不返還彩禮的情形有哪些?本站小編將為您回答這個問題。

一、不返還彩禮的情形

主要有這些情形:

1、男女雙方已經結婚且短時間內沒有提出離婚,不予返還。

2、必須當地存在給付彩禮的習俗,否則相關錢款當成普通贈與,不予返還。

3、給付後未導致生活嚴重困難的,不予返還。

4、訴訟時效經過的,不予返還。

二、返還彩禮的情形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三、司法實踐中,涉及彩禮糾紛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1、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一般來説,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於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於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於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願。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於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願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於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5、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屬於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由於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前後相差較懸殊,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説,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6、如果訴訟時效期間經過,權利人仍不請求返還彩禮,那麼原則上不予返還。

不返還彩禮的情形有哪些包括了雙方有短暫的婚姻、訴訟時效已過等,在這種情形下,彩禮不返還。相對的,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即使已經辦理但實際上並未共同生活,那麼,法院會支付男方提出的返還彩禮的要求。彩禮的返還並不是100%返還,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來裁定返還的數額。

標籤:彩禮 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