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的彩禮處理是什麼?
當代婚姻,彩禮已經是一件約定俗成的事情。那麼,當夫妻雙方發生矛盾產生分歧不可調和導致離婚的時候,男方多數都會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此時證明婚姻無效的話,彩禮可以返還嗎?無效婚姻的彩禮處理方式是什麼呢?標準又是什麼?
一、婚姻無效可以請求返還彩禮嗎
關於同居關係、無效婚姻關係、可撤銷婚姻關係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彩禮的糾紛,人民法院應否支持的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未作出明文規定。一般認為對於同居關係、無效婚姻關係、可撤銷婚姻關係的給付彩禮一方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收受彩禮一方返還彩禮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區別不同情況進行審理。
(一)同居關係雙方均系未婚,或一方系離婚、喪偶後未再婚而另一方未婚,或者雙方均系離婚、喪偶後未再婚的同居關係,對於此類同居關係的當事人提出彩禮返還要求的,應當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三種情形即“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相關規定即”生活絕對困難“作為客觀標準,綜合判斷並作出處理。同理,無效婚姻關係、可撤銷婚姻關係的當事人提出彩禮返還要求的,亦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二)同居關係給付彩禮一方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的,即使其因給付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其在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同時或單獨請求收受彩禮一方返還彩禮時,人民法院在審理時亦不得支持其返還彩禮的請求。
二、彩禮返還的標準是什麼
彩禮是男女雙方結婚之前,由男方家庭送給女方的一份禮品或財產,彩禮贈送的方式一般按當地習慣做法進行,有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一般要擇日、擺酒,且必須有媒人蔘與,但雙方對該筆錢物屬於彩禮則不一定要求言明,往往有共同的默契。所以,並不是結婚之前男方所給的任何財物都是彩禮,在實踐中對於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悦對方所為的贈與、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雙方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等等,均不應認定為彩禮。
還有一種因素是應當根據雙方同居的時間長短,女方在男方家付出的勞動多少,所接收的彩禮是否已用於共同生活支出等情況來考慮,然後作出全部或部分支持或者不予支持的結論。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司法公正,才能合理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從以上文章可以看出,無效婚姻的彩禮處理方式不是固定的,人民法院會根據情況的不同做出不同的處理結果。彩禮返還的標準也不盡相同,對方同居的時間長短和付出勞動的比例都與之相關,要根據自身的情況來判斷。無法自行做出合理安排時可以求助於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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