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保護婚前財產
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長短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説,婚前財產,永遠是個人的,離婚時也不會分割。但以下幾種常見情況要打醒大家:
婚前的存款,如果存的是定期,即便中間轉存過,那麼離婚時也仍然是個人財產,利息,也是個人財產。如果婚前存款和婚後收入放一起混同了,那就很難維權了。另外,婚前存款,婚後因共同生活開支掉的部分,離婚時不能要求對方進行補償。
婚前的房產,如果沒有貸款,那是安全的。如果有貸款,最好婚前還清;如果婚後一方或雙方還貸,那離婚時,房子雖然還會判給你,但婚後共同還貸的本金和對應的增值,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給對方進行補償。不過,婚前房產婚後出租的,租金,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婚後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投資經營所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婚前就有的公司股份,離婚時股份仍然是個人的,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收益,也就是分紅,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雙方在婚前能夠接受婚前財產約定,那建議聘請律師幫助擬定專業的婚前財產協議書或者在婚後製作夫妻財產約定,把婚前婚後的財產約定清楚,既能保護個人婚前財產,也是減少夫妻財產矛盾的有效手段。
法律依據: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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