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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約定的辦法

夫妻財產約定的辦法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前財產和婚內財產的歸屬、收益、適用、處分以及離婚分割等問題作出約定。那麼,夫妻財產約定的辦法有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一、怎樣進行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財產約定應堅守如下原則:

(一)自願原則。

即婚姻當事人在約定夫妻財產的內容時“意思表示”必須真實,這是任何訂立“約定”、“協議”、“合同”都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無須論述。但在這裏必須強調的是夫妻財產約定是約定基於身份的財產關係,不是一個無所不包的法律文件,因此,只能約定夫妻的所有財產關係,涉及到夫妻間非財產的關係,不得約定,不涉及夫妻之間財產關係的內容也不得在其中約定。對於約定夫妻財產所有關係的內容,不得加入准許某人繼承或不准許某人繼承的內容。

(二)公平原則。

公平即是不承認特權,不承認特殊地位,不准許在訂立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時一方當事人藉機謀取不公平的利益。遵循這一原則以防止夫妻財產約定中的顯示公平和不公平,在我國的婚姻立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中,在夫妻財產內容約定的中適用公平原則,更應當着重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着重保護妻的財產權益,在約定選擇夫妻財產所有關係形式時,要特別注意歧視,侵害婦女財產利益的夫妻財產製,女方應當注意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社會也有這種責任,因此在我國實行夫妻財產約定申報登記制度後,這種約定的不公平現象更能得到有效的遏制。貫徹公平原則,應當着重強調保護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一方藉機侵害另一方的利益,不得剝奪一方的權利,也不得免除一方的義務,任何違背公平原則的夫妻財產約定都是無效的。

(三)合法原則。

締結一切民事法律關係,實施一切民事法律行為,都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同樣應當遵守這一原則,約定夫妻財產的合法原則,要求婚姻當事人在締結夫妻財產契約時,必須遵守我國法律的規定,這裏的法律主要是婚姻家庭的內容,同時,適用合法原則,要求婚姻當事人在夫妻財產內容的約定上,不得的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任何違背公序良俗的約定為無效,要求婚姻當事人不得違反強行法的規定,凡是違反強行法規定的,也一律無效,借夫妻財產約定規避法律的亦一律無效。

二、夫妻財產約定的注意事項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就是説法律允許當事人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前提下,對婚前、婚後的財產關係或某項財產收入做法定財產之外的約定,即將婚前或婚後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或所得約定為某一方所有。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對財產進行約定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約定的時間。

法律沒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進行約定。

(二)約定的範圍。

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作出約定,也可以對雙方的婚前財產作出約定。但不得對國家、集體、他人的財產所有權進行約定。

(三)約定的內容。

雙方既可以約定雙方的財產歸共同所有,也可以約定各自的收入歸各自所有;既可以約定雙方財產中的一部分為雙方共同所有,一部分歸各自所有,也可以約定一方財產的一部分歸另一方所有。

(四)約定的方式。

夫妻財產約定一般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採用口頭形式約定,雙方均無爭議的,應認定有效。

(五)約定的優先力。

婚姻法第19條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這表明夫妻對財產的特別約定是具有優先力的。

(六)約定的約束力。

1、對當事人的約束。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對第三人的約束。當第三人知道約定的內容時,對第三人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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