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後財產約定公證怎麼辦理?
一、夫妻婚後財產約定公證怎麼辦理
如果要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公證”,夫妻雙方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來提出公證申請,並帶好雙方的户口簿、身份證、結婚證書和有關財產權屬的證明材料,並擬寫好約定的主要條款。
約定內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具體、清晰,沒有歧義,沒有任何被脅迫或被欺詐的情況。經過公證員的審核,就可以出具《夫妻財產約定》公證書。這樣,婚姻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能免受侵犯,依法得到有力的保護。
二、在辦理婚後夫妻財產約定書公證時應注意的問題
(1)防止當事人借約定來逃避債務。夫妻一旦發生對外重大債務就可能會想方設法逃避債務,當事人也可能會選擇夫妻財產約定來實現其逃避債務的目的。因此,公證人員在辦理婚後夫妻財產約定時應特別注意預防出現這類問題。由於申請人有逃避債務的故意,所以,當事人會隱滿事實甚至提供虛假信息,這時,需要公證人員有警惕意識,經驗和敏鋭的觀察能力也顯得十分重要。
(2)在約定的對外效力上,公證人員有告知的義務
婚後夫妻進行財產約定,除了為逃避債務這種各例外,往往是夫妻一方將從事個人合夥經營或私營企業,因該類經營個人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為防止經營失敗的風險,特約定將婚後部分財產如房產或汽車等貴重財產約定歸另一方所有。這種約定是合法的,但公證人員應告知該約定的對外效力,即在日常的經營活動中,對可能會發生資不抵債的情況,從事經營的約定一方應告知第三人,從誠信角度出發,也應同時告知夫妻另一方。這種告知最好是書面形式,以防止因舉證不能而帶來的風險。
三、婚後財產公證協議的有效性
夫妻婚後財產公證後一直有效。我國法律規定:夫妻財產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以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結婚前可以選擇婚前財產公證,這樣在婚後夫妻雙方的利益才能得到很好的維護,如果辦理財產公證需要準備户口本、結婚證、身份證到相關部門進行辦理,要注意的是公證時不得對公證員有隱瞞、欺騙的行為,否則會觸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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