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離婚財產糾紛離婚判決書的內容有哪些?
一、出軌離婚財產糾紛離婚判決書的內容有哪些?
1、原告華某訴稱:華某與被告胡某2010年結婚,2011年生育一子。婚後胡某缺乏家庭責任感,有家庭暴力行為。同時,胡某違背夫妻間相互忠實的法定義務,公然與異性同居;2013年某日,胡某被華某抓個現行,並由轄區派出所處理。現因夫妻感情破裂,訴請離婚。被告胡某辯稱:雙方仍有感情,不同意離婚;雖然曾被抓現行與異性居住,但不是同居,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2、法院經審理認為:華某提供的婚內協議書、照片、出警記錄能證明胡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該行為嚴重違背了夫妻間的相互忠實義務;胡某雖承諾改過自新,但夫妻關係仍未改善,華某堅持要求離婚,應視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判決准許離婚。
3、律師的説法: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5、根據第2款規定可以看出,法院判決是否准許離婚的前提是判斷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根據第3款第(一)項的規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經調解無效應認定為感情已經破裂,應准許離婚。因此,在離婚訴訟中,不是原告方認為或提供證據證明另一方有出軌、曖昧的事實或懷疑,法院就會判決離婚的。在沒有上述法定準予離婚的情形時,只有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能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了,法院才會經調解無效判決准許離婚。
二、一方出軌離婚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收集了證明配偶有出軌的證據後,即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可以要求過錯方離婚賠償,下面是婚外離婚賠償標準:
婚外情離婚賠償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一)物質損害賠償的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為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
(二)由於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因為婚外情離婚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的標準。在實際操作中,由於婚外情概率的升高,婚外情離婚賠償還是有很多人想要了解。
綜合上面所説的,出軌導致婚姻破裂的,那麼一般在雙方在分割財產的時候,法院就會更多的照顧受害的一方,在出判決書的時候也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多方面的證據,來保護受害方的個人權益,所以,分割財產是根據不同的情況來作出不同的分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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