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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離婚財產證據有哪些?

開庭離婚財產證據有哪些?

一、開庭離婚財產證據有哪些?

開庭離婚財產證據有:對方收入情況;房產情況;車輛情況;其他財產情況等等。對於沒有掌握的對方財產,注意訴訟的保密工作,儘量封鎖消息,除律師外不要對任何人講自己打算離婚並要採取行動,需要及時申請法院調查的存款等財產,以有效防止對方轉移財產。在不能獲得有效憑證的情況下,應留意配偶的投資去向及存款方式,除了記下配偶投資、合股的公司全稱外,還可留意記下配偶準確而具體的購房地址、車輛號牌、工資卡號、銀行存款賬號、股東卡號等,以便可向相關部門查詢或依法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如發現配偶有轉移的跡象時,應立即採取措施,如提起訴訟等。婚姻案件中弱勢一方應當保存好、房產證、車輛買賣合同、發票、存摺存單、借條、股票帳户、貴重財產發票等票證,以最大程度保護自己的利益。

二、 過錯方應當注意蒐集以下關鍵證據

一是"保證書”、"悔過書”等,婚外情調查突然被曝光,一方無奈之下寫下保證書、悔過書等表示悔改,這是婚外情的關鍵證據;

二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情況下會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筆錄將會成為重要證據;

三是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作出處理的書面材料也是一類重要證據;

四是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予以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五是照片、錄音錄像等,但這裏要提醒各位當事人,此類證據一定要採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則將無法作為證據使用。

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公平平等的原則進行分割,但如果存在有過錯方的,則由無過錯方舉證的情況下,向有過錯方要求進行賠償。需要注意的是,對有過錯方的舉證應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如果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舉證,那麼在法律上可以不被承認,不具備法律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