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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的家庭共有財產如何處置?

離婚前的家庭共有財產如何處置?

一、離婚前的家庭共有財產如何處置?

可以協商,共同處分

1、根據財產所有權取得的法律事實的不同以及財產所有權人數量等因素的不同,嚴格地把家庭共有財產與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存續期間,家庭成員所取得的個人財產區別開來。對非財產所有人的家庭成員對其他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而主張權利的任何請求,均不予支持。

2、在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存續期間,若有人未經其他家庭成員共有人同意而私自處分家庭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其處分行為無效。

3、當家庭對家庭共有財產的性質發生了爭議時,對凡不能證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為共同共有,並按共同共有的有關原則對該項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理。

4、嚴格區別父母子女給付的贍養費積累購置的財產與父母子女共同投資購置的財產的所有權的權屬。子女向父母給付的贍養費是其應盡的法定義務。父母將該贍養費積蓄起來而購置的財產的所有權當然屬於父母,對這些財產子女沒有所有權。

5、嚴格區分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行為與家庭成員之間的贈與行為。前者是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為,需家庭成員共同為之;後者是家庭成員對個人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為,無須徵得其他家庭成員的同意。

6、家庭成員對共同共有財產應經協商一致後再行處分,否則應認定為無效;對於明知有的家庭成員在處分共同財產,其他家庭成員不提出異議的,則該處分家庭共同財產行為視為已被其他家庭成員所默認。

二、家庭共有財產具備以下特徵:

1、家庭共有財產的形式以家庭成員間的共同生活關係的存續為前提。沒有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家庭共有財產也就無從談起。

2、家庭共有財產只能產生於具備某種特殊身份關係的家庭成員之間。

3、家庭共有財產有家庭成員共享所有權。

4、家庭共有財產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員在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勞動收入,家庭成員交給家庭的財產,家庭成員共同接受贈與的財產,以及在此基礎上購置和積累的財產。

三、如何區分家庭共有財產和個人財產?

家庭共有財產就是家庭共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創造、 共同所得的財產。所謂共同創造,就是家庭成員對財產的積累均有貢獻。

有觀點認為,家庭共有財產除非有明確約定,否則應推定為個人財產。任何一種推定都要有充分的理由,要結合案情看推定為共有財產或個人財產,哪一種更符合客觀實際,能夠更好地取得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分割家庭財產的進候一定要先認定好,那麼是屬於個人的,哪些是屬於共同的財產,而且還要把父母的個有財產分開這樣才能更好的處理好所有財產,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大家的合法利益不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