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工資屬於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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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每對夫妻在結婚的時候都不會希望自己的婚姻最終會以離婚收場。但現代社會,雙方如果確實不適合生活在一起,儘早離婚也可以遲早止損,兩個沒有感情的人生活在一起會增加對方的痛苦。離婚時,雙方要對孩子的撫養問題和財產的分配達成一致,一般來説,婚後的共同財產會由兩個人平均分割。工資是個人收入,那離婚財產分割工資屬於共同財產嗎?本站小編下面為您解答這個問題。
一、離婚財產分割工資屬於共同財產嗎?
離婚財產分割,個人工資應當屬於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判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在離婚時,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但婚後的共同財產則由雙方共同分割。離婚財產分割工資屬於共同財產,需要由雙方共同分割。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的共同財產包括了工資、獎金等收入。夫妻在離婚時可以共同分割工資收入,也可以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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