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死後財產怎麼分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公婆死後財產怎麼分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公婆死後,對於繼承而來的公婆遺產,屬於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除非有遺囑指明只給其兒子一人。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法律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例外情形也做了相應的規定。
如: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需作為夫妻的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很多人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頗有微詞,認為沒有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本律師認為,如果仔細研究法條就會發現,夫妻是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是歸共同所有、各自所有還是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的,且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如果夫妻約定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那麼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若第三人知道該約定,就要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才按照法律規定辦理。在這裏,約定優於法定。
如果夫妻之間訂立了借款協議,將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夫妻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公婆死之後,那麼就意味着老人的財產就要進行分割,對於夫妻二人來説,如果沒有特別的規定,只要是留下來的財產雙方都可以得到,如有約定,那麼情況就會有所變化,所以,不同的情況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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