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房產離婚怎麼分配
離婚時,由雙方協商對共同房產進行估價並決定其歸屬,如果雙方對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需要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六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二、如何界定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房產主要通過以下幾種情形認定:
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購買或自建,婚後又以共同財產組織重建的的房屋;僅有部分改建、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夫妻共同所有;
5、結婚前,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
6、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未明確表示贈與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期間繼承的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單位基於職工的勞動人事關係、職工工齡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並由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職工福利房等。
夫妻因感情破裂導致離婚的,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方法可以通過協商的方法確定,但如果無法協商一致的,便需要經過法院進行判決。若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另一方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具體補償金額需要根據房屋的折現價格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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