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之後,婚前財產如何界定?
以登記結婚的時間為準。婚前財產是指婚姻登記以前取得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工資、儲蓄、接受的贈與和遺產、房產等;婚後財產是指婚姻登記以後婚姻存續期間的合法所得,這部分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共同共有。
長輩在婚前贈與的區分。長輩的贈與如果明確指明瞭對象,該財產沒有爭議。但是常常有這種情況:兩人已到了談婚論嫁的時候,一方的長輩慷慨拿出儲蓄給兩人説去買房結婚吧,但並沒有指明該贈與是給一個人還是兩人,長輩去世後,也沒有證據來證明,離婚時如何認定該贈與的歸屬呢?該贈與應該屬於長輩親屬的個人財產。理由:長輩礙於情面,不便於特指贈與哪一方,其真實意思肯定是贈與己方親屬,如果有朝一日晚輩夫妻離婚,長輩更是不願把贈與分割,所以其真實意思應該是贈與己方親屬,而不是雙方,離婚時應該作為婚前個人財產處理。一種情況除外,如夫妻雙方將該贈與買房,房產證寫明兩人的名字,則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但離婚時,可將房產評估,先將婚前贈與部分退還一方,剩餘部分屬於共同財產再行分割。
一方婚前買房、婚後辦證房屋的區分。如果是婚前個人一次性支付房款,那麼該房所有權屬於其個人,毫無爭議。如果是婚前一方首付,婚後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那麼房產仍然屬於首付方,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割。這是司法實踐的一般慣例。如果還是上述這種情況,房產增值了,那麼離婚時增值部分是不是共同財產,該不該分割呢?該問題在實踐中也相當普遍。筆者以為,應該按照比例進行分割,即把該房產上的最初投資進行比例劃分,然後對現房產進行評估,房產所有方應該按照比例退還另一方的投資及其收益,而不是僅僅退還共同還貸的一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綜上所述,對於夫妻財產的界定,無論婚姻持續多少年,婚前財產都屬於原當事人。原則上,婚後財產由夫妻共有。遇到特殊情況,可以比如一方所欠債務需要償還了,那麼可以雙方來協商,能否一起償還這筆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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