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未經一方同意有效嗎
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未經一方同意有效嗎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
1、夫妻一方擅自將夫妻共有房產轉讓給第三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雖然所有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是仍然屬於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登記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將房屋轉讓給他人,是無權處分的行為,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追認,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就是無效合同。買受人如果明知一方為擅自處分,或者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就不構成善意取得。
2、夫妻一方將共同財產轉讓給雙方的親屬或其他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明知或應知該處分未經另一方的同意,則單方處分無效。
夫妻一方將共同財產單方處分給第三人的情況下,如第三人是夫妻雙方的親屬或者其他有利害關係的人,則對其善意的認定應當採取更為嚴格的標準,如有充分理由推定其明知或應知該處分未經另一方同意,其不能被認定為善意第三人,夫妻一方單方對該共同財產的處分無效。
3、夫妻一方擅自處分房產因受讓方善意取得而有效。
登記於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不應予以支持。
一方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辦
1、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是在離婚訴訟中發現對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行為,一經認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如果一方在起訴離婚時就夫妻共同財產向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法院也作出了財產保全的裁定,同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查封、扣押或財產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而另一方仍然實施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行為,人民法院這時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如果是在離婚以後另一方發現一方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時效為兩年,從一方當事人發現對方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等行為之次日起計算。
夫妻共同財產,在處置的時候,必須經過雙方的同意,否則視為無效行為。夫妻財產,一方指可以處置,自己的一份,令一半個人沒有處理權。離婚的時候,夫妻財產是需要進行平均分配的,一人一半,如果協議離婚,那麼夫妻財產怎麼分配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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