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訴訟時效6年是哪種情況?
一般來説,環境污染的訴訟時效是3年,也就是説人們因環境污染受到侵害的,應該自侵害之日其3年內發起訴訟,否則一旦逾期,可能比較被動。但是,這個也不是絕對的。訴訟時效也有延長的時候。那麼環境污染訴訟時效6年是哪種情況?我們來聽聽小編的説法。
一、環境污染訴訟時效6年是哪種情況?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海商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船舶,是指海船或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但是用於軍事的、政府公務的船舶和2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關於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一般是適用《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的規定,當發生油污的船舶小於二十總噸時,因此類船舶不屬《海商法》第三條規定的船舶,其油污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適用《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上述訴訟時效期間均為三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所不同的是,《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了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六年,而二十總噸以下船舶的油污損害賠償最長訴訟時效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十年最長時效期間。
二、污染環境罪的追訴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1、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5、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6、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綜上所述,普通的環境污染案件,訴訟時效都是3年,這在民法總則中也有規定。而環境污染訴訟時效6年的情形對應的是海上船舶污染,這類環境污染收集證據比較複雜,耗費時間,而且經常涉及到國際問題,因此訴訟時效延長到6年。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即便是當事人發起訴訟,法院也很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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