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的立案程序有哪些?
一、 環境行政處罰的立案程序有哪些?
1、受理
環境管理股、監察大隊、自然生態保護股、審批股等(以下簡稱職能部門)發現違法案件,應當場取證,在2日內填寫立案呈批表,交法制股。
法制股在2日內初審並提出意見,報分管局長、局長。
分管局長、局長在3日內批准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
職能部門派出調查人員(不少於2人)進行調查取證,應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調查要製作筆錄,詢問應個別進行。
需要監測的,要製作監測結果報告,並由監測單位蓋章和監測人員簽名。
3、審議
經調查後確定不需作出行政處罰的案件,職能部門要填寫《撤消立案審批表》交法制股,經分管局長簽署意見後歸檔。
對需要作出行政處罰的案件,職能部門提出初步處罰意見,法制股對案件違法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報局長審批。
作出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吊銷許可證或者對個人處以3000元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局領導班子討論決定。
4、聽取申辯與聽證。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3日前,職能部門的調查人員製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擬作出的處罰,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製作“申辯筆錄”。
對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吊銷許可證或者對個人處以3000元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的,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其申請須在被告知3日內提出。
聽證按《行政處罰法》和《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聽證主持人由法制股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職能部門的調查人員參加。
5、簽發
法制股根據審議、申辯與聽證結果,責成監察大隊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由局長簽發。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
6、送達
《行政處罰決定書》在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由監察大隊送達當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送達具體方式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
受送達人拒收處罰決定書的,送達人應當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將處罰決定書留置受送達人住所或收發部門,即視為送達。
7、執行
行政處罰決定從《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執行的,由職能部門告知法制部,經局長同意後由監察大隊負責承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具體事宜。
8、歸檔
案件終結,由執行處罰的監察大隊及時寫出結案報告。
案件辦結後,辦案人員應交協案過程中形成的材料立卷歸檔。
立卷歸檔的總原則是“誰辦案、誰立卷”“一案一卷”。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將辦案過程中所形成的材料,按照材料齊全、排列有序、裝訂整齊、便於查閲的原則立卷歸檔。
案件歸檔後,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私自增添或抽取案卷材料。
以上就是我國環境行政機關對於環境行政違法行為的立案處理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向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諮詢瞭解,有異議的可以提出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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