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行政處罰2個月內可以作出嗎?
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2個月內可以作出嗎?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的決定時間在法律上並未統一規定,案件簡單的是可以在2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二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初步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經審查,符合下列四項條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二)依法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三)屬於本機關管轄;
(四)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到被發現之日止未超過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違法行為處於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7日內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二、有關行政案件時效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當事人如果要求舉行聽證,可以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出舉行聽證的要求;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60日內有權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當事人不服複議決定,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15日內可訴訟;複議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複議期滿之日15日內可訴訟;或者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6個月內直接提出行政訴訟。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是需要由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調查取證的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涉及到具體的處罰情況,是需要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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