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的十個原則是什麼?
一、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的十個原則是什麼?
①行政處罰法定原則;
②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③公正、公開的原則;
④實施處罰必須糾正違法行為的原則;
⑤一事不再罰原則;
⑥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相適當的原則;
⑦不得以罰代刑的原則;
⑧行政處罰不免除民事責任的原則;
⑨無救濟則無處罰的原則;
⑩追溯時效的原則。
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中對於處罰形式的規定
第十條【處罰種類】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第十一條【責令改正與連續違法認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及時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
責令改正期限屆滿,當事人未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仍處於繼續或者連續狀態的,可以認定為新的環境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責令改正形式】根據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的具體形式有:
(一)責令停止建設;
(二)責令停止試生產;
(三)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
(四)責令限期建設配套設施;
(五)責令重新安裝使用;
(六)責令限期拆除;
(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八)責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設定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體形式。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的具體情況,是需要根據縣以上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處理,另外對於環境保護的具體違法後果,也需要由上述部門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造成了嚴重的事實的,如果達到立案的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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