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環境保護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環境保護構成要件是什麼?
目前《侵權責任法》已經廢止,由《民法典》代替。
1、污染環境的行為
污染環境的行為具有複雜性、漸進性、多樣性的特點。作為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污染環境行為,一般情況下是違法的,特殊情況下是不違法的。由於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採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所以在其民事責任構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環境的行為”。
2、損害
損害是指受害人因接觸被污染的環境而受到的人身傷害、死亡以及財產損失等後果。這種損害的特殊性包括:潛 伏性,只有部分污染致人損害的後果較快顯現,大多數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後果,尤其是損害他人健康的後果要經過較長的潛 伏期才顯現出來。廣泛性,多數案件表現為受污染地域、受害對象、受害的民事權益十分廣泛。
3、污染環境的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
環境民事侵權以致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它是致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由於實踐中認定比較困難,環境污染的損害賠償適用因果關係的推定原則。
二、環境污染侵權行為因果關係推定是怎樣的?
因果關係的推定,即在確定污染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時,如果無直接證據,可以通過間接證據推定其因果關係。原因在於:
第一,污染環境行為的形式複雜多樣,同一危害後果可能由數個不同的行為引起,而且絕大部分環境危害後果的發生,是由污染環境行為和污染物的作用過程共同完成的,後者在法律上應認為是環境違法行為的繼續,環境違法行為不是即時完成的,而是持續漸進的,使得其違法行為的實施與危害後果的發展時間間隔較長,其因果關係具有不緊密性和隱蔽性,證據也易滅失。
第二,由於人力、物力和科學技術的侷限,要查明環境違法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的關係尚非力所能及。如果處理環境案件仍要求有嚴密科學的因果關係的證明,並按通常的訴訟程序去查證,就會拖延訴訟時間,使受害人無法得到及時的賠償。
第三,在確定因果關係時,多因一果的現象經常出現,如數家工廠向同一河流排污,河水被污染致使飲用該河水的居民感染疾病。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很難或根本無法證明誰是致害人,只需證明分別存在時間、地域和致害物質的同一性,則可成立共同侵權行為的推定,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的致害人,應按照排污量的比例分別承擔賠償責任。
在當代的社會環境的污染將會影響到這種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國家是非常關注環境污染的問題,一旦存在環境污染造成他人損害的情況之下,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同時按照我們國家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規定也需要對此進行行政處罰。
-
污染環境法司法解釋
一、污染環境法最新司法解釋中污染環境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我國沒有《污染環境法》,污染環境罪的立案標準是:(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
-
污染環境罪可以有緩刑嗎
污染環境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
污染環境罪合夥怎麼判?
一、污染環境罪合夥怎麼判刑對於合夥企業觸犯刑事法律涉嫌污染環境犯罪的,合夥人屬於共同犯罪。二、污染罪的處罰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
-
別人污染環境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一、別人污染環境的法律責任是什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1、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