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污染環境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關於污染環境罪的最新司法解釋是什麼?
關於污染環境罪的最新司法解釋是:對於國家的環境造成污染的犯罪行為將按照污染環境罪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處罰。污染環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
二、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和責任形式是什麼?
(一)構成要件的內容
行為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明知他人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範圍,向其提供或者委託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污染環境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二)責任形式
1、將本罪確定為過失犯罪,缺乏法條的文理根據。
2、如果將本罪確定為過失犯罪,意味着違反國家規定,故意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險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罪,這恐怕並不合適。
3、如果將本罪的責任形式確定為過失犯罪,就會否認本罪的共犯形態。
可是,在司法實踐中,本罪的共犯形態並不少見。最後,將本罪確定故意犯罪,也不至於造成處罰漏洞。一方面,對過失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結果的,沒有必要處罰;另一方面,如果過失行為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則可以認定為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當然,由於本罪的危害結果比較複雜,所以,不要求行為人對污染環境的具體結果有確定的認識,只要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污染環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即成立本罪的故意。
三、環境污染的危害內容是什麼?
環境污染的危害都有哪些
1、環境污染會給生態系統造成直接的破壞和影響,比如:沙漠化、森林破壞,也會給人類社會造成間接的危害,有時這種間接的環境效應的危害比當時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難消除。
2、在全球範圍內都不同程度地出現了環境污染問題,具有全球影響的方面有大氣環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環境問題等。隨着經濟和貿易的全球化,環境污染也日益呈現國際化趨勢,出現的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問題就是這方面的突出表現。
我們國家的環境是受到法律所保護的,如果有人以非法的手段對於我國的環境造成了污染的,一旦符合條件的都將視為構成了污染環境罪,將按照涉案情節的嚴重程度以及對環境造成污染所導致的後果的惡劣程度來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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