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複議案卷中應遵守哪些原則?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一級複議原則
即申請人複議後,對複議裁決不服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不能再申請複議。如果相應行政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複議裁決作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為終局裁決。確立一級複議原則的主要依據是,在通常情況下行政複議並非最後的救濟手段,當事人若是不服複議決定,仍可提起行政訴訟。所以就沒有必要在行政機關內部設立兩級或多級複議制,以簡化行政複議程序,提高複議的效率。
(二)書面複議原則
即指行政複議機關審理行政案件時,僅就案件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的制度,不需傳喚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其他複議參加人。行政複議實行書面複議原則,但也不排除在某些條件下適用其他方式。
(三)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審查原則
行政複議不同於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中,法院一般只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在行政複議中,複議機關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又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適當性。當然,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複議機關或者有權行政機關對規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為也享有一定的審查權。
(四)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原則
所謂合法原則,是指履行復議職責的主體應當合法,審理複議案件的依據和程序應當合法。所謂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對爭議各方平等地對待,平等地適用法律。所謂公開原則,是指複議機關在進行行政複議時,要通過一定的方式和途徑讓申請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瞭解和參與,以增加行政複議的透明度,保證複議的公正性。所謂及時原則,是指複議機關處理行政複議案件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儘快受理,儘快審結案件,作出複議決定,以正確處理好複議公正與複議效率的關係。所謂便民原則,是指複議機關應採取方便申請人進行行政複議的方式、方法,以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效地行使複議請求權,節省申請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費用、時間、精力。《行政複議法》在複議申請的方式、複議管轄、審理方式等有關規定中均體現了便民原則。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玫複議一般是針對於因環境執法工作人給出的決定不服而實施的行為,對於此行為在實施時也需要遵守法律的規定與原則,確保複議的結果公平、公正;而且也可以讓違法者為自己的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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