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複議流程是怎樣的?
一、環境行政複議流程是怎樣的?
環境資源行政複議程序具體如下:
1、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十五條 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1)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且提交材料齊全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予以受理;
(2)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製作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3)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製作行政複議告知書送達申請人;申請人當面向環境行政複議機構口頭提出行政複議的,可以口頭告知,並製作筆錄當場交由申請人確認。
錯列被申請人的,環境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製作行政複議告知書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
2、環境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製作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第十八條 環境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製作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口頭申請行政複議筆錄複印件以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有關材料的副本應一併送達被申請人。
3、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第三十三條 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環境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製作延期審理通知書,載明延期的主要理由及期限,送達當事人。
二、環境違法案件行政複議後撤銷相關行政行為嗎?
環境違法案件行政複議後不一定會撤銷相關行政行為,相關行政行為會被撤銷的情形如下: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十九條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答覆書,對申請人的複議請求、事實及理由進行答辯,並提交當初作出被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交上述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依法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並不能立即作出是否受理複議申請的決定,而是需要依法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審查的過程之中,需要結合《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判斷申請人是否滿足法定的複議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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