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民事糾紛的解決途徑主要有哪一些
(1)糾紛雙方自動和解。
(2)調解解決。即由糾紛雙方之外的第三方出面,協調糾紛雙方,弄清糾紛事實,協商解決辦法,最終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
(3)行政調解處理。是指有關行政機關在對環境糾紛做出處理決定之前先行進行調解的方式,是當前解決環境糾紛最常用的方式。
(4)仲裁解決。是指由除環境糾紛雙方之外的第三方進行判斷和裁決的方式。
(5)訴訟解決。是指環境糾紛雙方中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解決糾紛的方式。
【法律依據】
《環境行政複議與行政應訴辦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行政複議案件或者行政應訴案件,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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