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責任糾紛侵權責任主體是誰?
一、水污染責任糾紛侵權責任主體是誰?
水污染責任糾紛侵權責任主體是造成環境被污染的企業或者是個人,根據《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污染責任是指因工業活動或者其他人為原因,導致自然環境遭受污染或者破壞,從而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權益或者公共環境、其他公共財產遭受損害,或者有造成損害的危險時,侵權人所應當承擔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第一千二百三十條的規定,環境污染責任屬於特殊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環境侵權責任構成要件與一般民事侵權責任構成“四要件”不同,前者因無需“主觀過錯”為要件,故屬於“三要件”責任構成。同時,上述情由也導致環境污染責任包括一般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和法定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前者是真正意義上的侵權責任,後者屬於法律規定的環境污染特殊侵權責任。
二、水污染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罰。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水環境被污染,不僅會影響到經濟的發展,也會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故此保護水環境是每個人應盡的義務。為了加強每個人對保護環境的責任心,各法律規範也直接規定了,若是水污染糾紛中的被告,若是不能證明自己的行為與水污染沒有關係,那麼該被告就會被認定為是水污染的侵權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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