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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受害者的救濟途徑有哪些?

環境污染受害者的救濟途徑有哪些?

改革開放之後,我國不管是教育科技還是經濟文化等各方面都迅速的發展,通過現在人們的生活的水平也能反映出來,但是相應的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也有許多人因此而遭受了比較嚴重的損失,那麼環境污染的責任主體分類有哪些?

當前,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由於環境污染導致的糾紛日趨增多,已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的重要因素之一。由於不同類型的環境污染糾紛,成因不同,責任主體不同,相應的預防處理方法也不同。如不作深入分析,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污染糾紛的問題,也無法有效地從源頭上控制污染糾紛的產生。

環境污染糾紛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水污染糾紛、大氣污染糾紛、噪聲污染糾紛、危險固體廢物污染糾紛、海洋污染糾紛等。而從責任主體方面分析,污染糾紛又不外乎三種類型,即政府責任型、企業責任型、混合責任型。

一、政府責任型

政府責任型環境污染糾紛,其產生的根源是,政府在社會管理中存在失職或過失等不當行為,致使污染危害由間接轉化為直接,或導致污染滋生和蔓延。

二、企業責任型

環境污染糾紛的直接責任人是企業。正因為企業排污行為的存在,才直接導致污染糾紛的產生。

三、混合型責任

由於相關法律缺失或者政府濫用權利審批通過不合格的企業,也由於企業的生產等造成的環境責任。

通過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知道,環境污染的責任主體大體分為三類,遇到問題的時候用該具體分析,不應該直接全部歸責於企業等,這樣也不利於解決問題。